尊敬的客户: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防范开立、贩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移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赃款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制度规定,特将相关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如实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二、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开户申请人和单位应妥善保管名下银行账户,充分了解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风险,严禁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严禁组织他人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对公账户进行贩卖。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开户申请人明知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用于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