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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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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13日在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公司403楼会议中心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张哲清董事长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以及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23282.446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9.4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3、《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4、《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5、《201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6、《2016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7、《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8、《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9、《关于本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行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1、《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2、《关于制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3、《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4、《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5、《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6、《关于制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草案)〉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7、《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8、《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19、《关于制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20、《关于修订〈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本次股东大会对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也以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丁韶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结果如下:同意123282.4464万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本次股东大会还报告了《监事会关于2015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和《监事会关于2015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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