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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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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村镇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2019年版)

  甲方:客户

  乙方: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村镇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或活期结算存折(限于凭密支取,下同)持折人(以下简称“甲方”),就开通/注册、变更或关闭/注销华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及/或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与在业务受理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的华商村镇银行下属支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电子银行/渠道”指华商村镇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银行(包括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取款机CRS,下同)等服务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协议项下,甲方实际开通的渠道以业务受理凭证的记载为准。

  (一)“签约卡”指业务受理凭证记载的甲方的借记卡或活期结算存折。如甲方为个人网上银行(“个人网银”)的普通用户,签约卡指甲方登录个人网银时使用的借记卡。

  (二)“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发送的指令。包括支付指令、查询指令及其他指令。其中,支付指令指包含转账、支付等资金划拨内容的指令;查询指令指对甲方在乙方的相关账户信息、账户余额、交易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的指令。

  (三)“安全要素”指甲方登录渠道、办理相关业务时,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网上银行登录用户名、签约卡号、账号、移动电话号码、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申请数字证书的协议号等。登录相关渠道或办理相关业务所涉具体安全要素以华商村镇银行官方网站、自助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具体的应用为准。

  (四)对应不同的渠道,“开通”/“关闭”具有以下含义:(1)开通电子银行渠道指甲方可以普通用户身份或者证书认证用户身份登录电子银行渠道进行交易,关闭电子银行渠道指甲方不能以普通用户身份或者证书认证用户身份登录电子银行渠道进行交易。(2)开通自助银行指甲方可以通过自助银行进行特定产品的交易,关闭自助银行指甲方不能通过自助银行进行特定产品的交易,相关特定产品需事先在乙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

  (五)“限额”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进行转账、缴费、支付等操作的最高交易金额。在开通电子银行业务时系统设定默认值,甲方如有需要可通过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柜面调整限额,但不得大于乙方规定的各项限额标准。甲方实际的限额以业务受理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乙方通过华商村镇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和自助银行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服务内容以华商村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和自助银行发布的服务内容及功能为准。

  (二)甲方具体办理的业务以其按乙方规定在相关渠道选择的项目为准,但部分业务应事先在乙方柜面或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

  (三)对于需事先登录相关渠道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的电子银行业务,甲方登录某一渠道完成该业务/功能的首次开通后,其他渠道所提供的同一业务/功能将自动开通。

  (四)卡挂失后,持卡人不能操作办理任何与该卡有关的交易类电子银行业务、也不能在任何渠道上签约开通任何电子银行业务/功能。

  (五)卡销户或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的,持卡人不能操作办理任何与该卡有关的交易类电子银行业务、也不能在任何渠道上签约开通任何电子银行业务/功能。

  (六)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项目及/或具体内容。甲方在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电子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采用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安全要素,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安全要素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人,并应承担安全要素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安全要素及其载体被毁损、锁码、遗失、泄露、遗忘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重置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办妥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安全要素是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凡通过安全要素验证或确认后发送的指令,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应通过乙方提供的相关电子渠道发送指令。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执行其指令有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联系。

  (四)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电子银行业务服务费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

  (五)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

  (一)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办理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合法登录各渠道并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四)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存折及其交易密码和安全要素,因借记卡、存折保管不善或交易密码、安全要素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发送查询或支付指令的,该查询结果和支付临时回单/电子回执(包括其打印件)不构成向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乙方公告变更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或收费要求时,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或持卡人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1)签约卡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2)甲方或持卡人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3)甲方或持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发送指令;(4)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5)拟交易金额大于乙方规定的限额;(6)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二)乙方因其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或持卡人指令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但不包括对指令执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赔偿。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支付指令的金额或甲方直接损失的金额(以较少者为准)。

  (三)乙方根据支付指令划款时,划出款项少于支付指令的应付金额的,乙方有权自签约卡账户扣划相应款项;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签约卡账户,甲方授权,乙方查实确认后,有权自签约卡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四)乙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服务,除依第五条第(二)款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一)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资料及信息,乙方应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二)甲方同意华商村镇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卡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华商村镇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与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有关(例如推广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自助银行业务服务等);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一)甲方在乙方柜面或电子渠道注册成为个人电子银行用户(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的,本协议自甲方柜面签约或自助签约成功时生效。

  (二)协议的终止。(1)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终止;甲方为以下任一类型用户的,如需终止本协议,应前往乙方柜面办妥所有已开通的渠道及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包括已建立的关联关系)的关闭/注销手续,本协议在业务受理凭证上载明的时间终止:个人网银用户、手机银行用户、微信银行用户、其他需要在柜面办理关闭的功能/业务。(2)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下所有已开通的渠道及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包括已建立的关联关系)全部关闭或注销。甲方关闭或注销已开通的渠道及/或业务/功能(包括已建立的关联关系)中的任一项的,不影响甲方通过本协议已申请开通的其他渠道或业务/功能。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在终止前已发送的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乙方不退还已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协议第六条、第八条仍有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是对借记卡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产品相关业务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补充。

  (二)本协议与前述文件有冲突的,电子银行渠道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三)乙方有权修改本协议,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乙方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于乙方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后,视为甲方已经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