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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农商银行琼花信用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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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完善的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花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可在国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ATM机和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按申请人主属不同,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可分为金卡和白金卡等。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申请人是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二)持卡人是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领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三)信用额度是指本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的、可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

  (四)交易日是指持卡人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等交易的实际发生日期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效交易的日期。

  (五)记账日是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六)账单日是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七)到期还款日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金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八)实际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九)全部应还款金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还款的交易本金、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十)最低还款额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十一)免息还款期是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十二)违约金是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及使用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16周岁的子女、配偶和父母申请附属卡。主卡与附属卡共用一个账户,共享一个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对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信用卡申领遵守实名制原则,首次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资料和信息,申请表必须经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并与本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

  第八条 本行将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并确定信用额度、领卡种类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卡机构可向第三方查询或提供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资料,以识别客户身份。无论核发与否,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取款、转账或消费等业务,查询密码用于客服、柜面、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身份验证、账户查询等业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消费交易不使用交易密码存在资金被盗等风险,持卡人须自愿承担该风险。凡持卡人提出消费交易不使用交易密码且经本行同意的,在没有办理挂失手续前的所有刷卡消费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客服热线、手机银行等渠道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到期后卡片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本行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办理销户结清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以及在自助设备、手机银行、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或第三方金融机具等渠道办理业务时,应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同时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以及信用卡所属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行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行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经持卡人申请,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综合用卡情况为持卡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调整后信用额度不超过原信用额度的120%。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的70%。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不得超额使用本行批准的信用卡信用额度。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信用卡账户透支全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偿还账户透支后,信用卡恢复相应金额的可用额度,但账户冻结、止付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持卡人一天内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或一天内连续三次输错查询密码,本行即对该卡片实施锁定,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卡片锁定后,持卡人可拨打本行客服热线解除卡片锁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每月15号为账单日,次月3号为到期还款日,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49天。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透支利息,享受免息期待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或其他本行规定的情形,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自本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二计收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贷记账户溢缴款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各项费用。相关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本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核发、续发条件,并有权决定和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而无需说明原因。有权根据申领人、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发卡,确定发卡的种类和申领人信用额度、预借现金额度。申请资料一经受理,无论发卡与否均不予退回。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权行使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本行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本行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权利,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或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或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同时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清理积分累计规则和变更、终止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七)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直接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止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九)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十)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查询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按照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等。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有疑义的账务进行查询,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更正要求。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人或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和担保人的信息资料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信用卡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七)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指定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被冒用、盗用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再承担责任,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八)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电子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电子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九)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业务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时将公告。持卡人若不接受修订,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接受,无须另行通知。

关于昆山农商银行琼花信用卡章程修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行信用卡章程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告。新章程自2018年6月8日起生效,我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琼花信用卡均适用新章程。

  我行将一如既往的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昆山农商银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