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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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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借记卡(个人)领用合约

  昆山农商银行总行授权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借记卡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借记卡乙方在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含电子申请表的电子签名或确认、同意)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乙方相关信息。

  二、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按甲方规定重新提交材料进行更改,在更改生效前,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有关资料更改生效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因乙方身份基本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根据反洗钱等监管要求(比如提供的证件信息已过有效期等)对乙方的借记卡采取止付、暂停非柜面业务、中止业务等措施。(乙方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乙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非柜面业务是指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POS刷卡、第三方支付等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同)。

  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借记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如果甲方决定不予发放借记卡,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

  二、乙方使用借记卡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凡适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本人签名。

  三、乙方在甲方、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等渠道进行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时,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六、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七、乙方在甲方申领借记卡默认开通中国银联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乙方可根据风险偏好关闭此项服务,在乙方未关闭此项服务前,发生的小额免密码免签名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借记卡挂失

  一、乙方遗忘借记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借记卡和申请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未在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四、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借记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向他人转让、 出租、出售、转借借记卡及其账户;

  2.乙方利用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不得以和商户以及第三方支付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三、乙方自申领借记卡当日起,6个月内未主动进行账务类交易或签约甲方产品,甲方有权将乙方借记卡进行暂停非柜面交易处理。

  第七条  借记卡的销户条款

  一、乙方如需终止使用借记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已丢失借记卡,乙方需申请书面挂失销户,则甲方将按照挂失销户流程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销户申请后脱机交易清算周期结束后的金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脱机交易清算完成后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三、连续2年乙方借记卡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未使用借记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甲方有权为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四、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一、借记卡申请表(含电子申请表、电子条款)、《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借记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以甲方的公告为准。

  二、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借记卡申请表(含电子申请表、电子条款)和《章程》,并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含电子签名或确认、同意电子条款)、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甲方业务章或甲方系统登记受理成功记录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