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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业务


光票托收
   凡不是以我社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旅行支票、存单、存折等有价
凭证,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委托我社通过工行办理光票托收:
   1、票据抬头人及收款人必须一致。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必须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
外汇管理规定,我社不受理收款人为个人且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托收业务。
   2、一律凭正本票据办理光票托收。
   3、可自由兑换货币票据。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贷款

定义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贷款是指申请人在货物出运后,向托收行提示单据,委托办理出口
收汇的同时,提出押汇申请,押汇行在审核单据及进出口商资信后由银行采用“买入单据”
的形式,将汇票及有关贷款凭证作抵押,并按票面金额扣减从付款日到预计收款日的利息及
银行手续费,将净额预付给申请人的一种贷款方式。

业务类型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目前只办理付款交单(D/P)条件下的跟单托收出口押汇业务。如申
请人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也可办理承兑交单(D/A)条件下的跟单托收出口押汇业务。

押汇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出口经营权且资信良好的企业可向我社申请叙作跟单托收出口押汇贷款。
申请跟单托收出口押汇贷款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属机构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正常托
收结算连续六个月以上正常,无不良收汇记录;
   4、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二年以上,进口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且所在国社会稳定;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
   6、正确提供财务报告,资信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叙作跟单托收出口押汇贷款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押汇金额必须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内;
   2、申请人必须提供全套洁净的物权单据;
   3、申请人必须为出口货物办理运输保险;
   4、申请押汇的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折合为美元。
   申请人或申请人提交的单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跟单托收出口押汇贷款:
   1、货币为非自由兑换货币;
   2、代收行或付款人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实行外汇管制;
   3、收款金额过高与出口商品的价值不相符;
   4、收汇线路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出口贸易关系迂回曲折,双方关系不清晰;

进口代收

来单处理
   1、我社作为代收行,对托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应严格按委托书上的指示和国际惯例
办理。因此来单委托书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根据委托书清点随附的单据种类和份数,若有误应立即电告委托行,并声明我方不负
任何责任。
   3、依据委托书核定单据内容委托书上的批示是否明确可行,对委托书或我社不予办理的
条款、不明确或超代收行责任范围的代收业务,应电告委托行我方的态度,如:明确拒绝,要
求修改,暂不能办理此业务等。
   4、单据清点无误并符合国际惯例要求,鲂登记《代收登记簿》。
   5、根据委托书内容缮制赎单通知书、及时通知付款人赎单,通知单应写明交单条件,单
据种类、份数、金额、费用等。
   6、若付款人要求分期付款或部分付款,应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办理。
   7、若付款人在异地,我方不便代收而转他行授理,应即时电告委托行与它行联系。

付款、承兑处理
   1、如付款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我方赎单通知书回执联上明确表示付款或承兑并加盖
印章签字,提交进口合同、代理协议、购汇或付汇申请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材料。
   2、即期(D/P)条件下,在付款人办妥付款手续后,向其提交全套单据。
   3、远期(D/P)条件下,付款人在审单无误后应向我方确定到期日和付款承诺,我方以付款
人的名义通知委托行到期日,并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到期日付款人没有履行付款义
务时,我方向付款人发出催付通知,同时通知委托行,单据只能在到期付款后才能交给付款人。
   4、在(D/A)条件下,在付款人按票据法规定承兑了远期汇票并提交我社后,向其提交全套
单据,并立即以付款人的名义通知委托行告知收款人承兑汇票的日期和到期日期,在到期日之前,
我方应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付款人不能到期付款,按三办法处理。
   5、对外付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售付汇,严格按照委托行指示拨付款项,付
汇后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退单、无偿交单处理
   如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应及时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有发出该通知两个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指示,可主动退单。
   2、如委托行指示,按其指示退单。
   3、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计收费用
   1、委托行的费用:
   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又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付费用,应通知委
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弃费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单,否则不得交单。如委托行未明确规定费
用不得放弃,但付款人拒付委托行费用,可在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后交单,并通知委托行。
   2、我方费用:
   我方代收业务费用原则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书规定有关费用由付款人承担时,应在付
款人付款时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关费用,应从代收贷款中扣缴,付款人拒付退单,我方费
用仍应由委托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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