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简介
组织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
国际金融服务 国际汇款业务 进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 托收业务
票据业务 票据结算 票据清算 委托收款 汇兑业务 托收承付
进口信用证业务
进口开证业务 开立进口信用证必须以真实的贸易为基础。禁止开立融资性信用证。 开证对象和条件 开证对象 具有进口经营权且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我社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 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进口经营权。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具有进口业务代理权。 3、在昆山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5、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收益状况、 结算状况良好,有按期付款能力。 6、企业遵守国际贸易、国际结算惯例,接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 500号出版物),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法律和法规。 开证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人向我社提出开证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1、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种类,信用证金额和 币种,信用证受益人,货物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件及信用证装效期,交单期等。 2、有效的商业合同和必要的进口许可证、进口批准文件。 3、如果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或申请异地开证,或转口贸易信用证,或申 请人不在进口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当地外管部门发放的备案表。 4、必要的付款保证文件。 5、开证行所需的其他文件 进口审单付汇 代理进口审核 客户申请开立代理进口信用证,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代理合同。如代理合同中注 明委托方已向代理人交纳定金或预付货款,我社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将此部分款项缴存我 社作为保证金。 外汇管理审核 (1)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备案表。另外如属弄地开证,应按外管局 的有关规定办理; (2)进口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须在境内,外管局批准者除外; (3)信用证不得向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的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局批准者除外; (4)经办人员完成上述审核手续后,就客户的开证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妥“进 口开证审核表”,连同有关开证资料关批汇人员进行售付汇条件的审核。 符合上述条件后,由经办人员填写《进口L/C审核表》,经办、复核签章,大额经 主管主任签字。 资金落实和付款计划 1、对外开立信用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比例。保征金帐户实行专户 专用、专款专用、专证专用、严禁挪用、串用保证金。境外资金不得直接进入保证金户, 保证金入帐后方可开证。 2、由贷款方式开立的信用证,如:进口押汇、抵押贷款、授信额度等,由信贷部门 开出“进口信用证贷款联系单”,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开立信用证。 3、对单征相符的进口单据、或尽管有不符点但申请人同意接受的进口单据,我社应 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工行对外付款/承兑。 4、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时要作好记录,保证到期当日对其付款。 5,对进口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和我社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若在付款日前接到人民法 院的止付令,应立即通知寄单行,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说服法院撤消止付令。 6、对外付款时应根据备付款项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方法办理: ①、收取现汇保证金的,从保证金帐户支付;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凭 核对的“购汇申请书”按付汇日我社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②、使用信贷部门贷款的,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③、使用开证投信额度或单笔授信的。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办理进口押 汇、或由收益人自备资金支付; ④、对外付款后,应在信用证副本上批注,并作好记录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指进口信用证及代收项下货物早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开证申请人或进口 商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凭我社加签的提货担保书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 办理提货担保仅限于我社开立信用证项下及进口代收项下商品进口,对于运输方式为 海运且L/C项下规定提交全套海运单据者方可办理,并需逐笔审核。具体交如下材料: (一)客户接到船公司通知货物抵达海港后,向我社提出提货担保申请,并需交如下材料: 1、担保提货申请书和提货担保书。它们均应列明商品名称、唛头、数量、船名、金额、 发货人、装运地点及日期、合同号、信用证号等,担保提货申请书由客户加盖预留我社的印鉴 及签章,提货担保书上由客户向船公司申请并有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确认栏。客户应在担保提 货申请书上承诺: (1)在收到有关单据时,保证立即承兑或付款(无论与信用证条款是否一致),如申请人在 我社规定的期限内未付款或承兑,我社有权从公司帐户中扣款,按时对外付款,不足部分银行 保留追索权; (2)在收到有关提单后立即从船公司换回上述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社; (3)因出具此提货担保使我社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客户负责赔偿; 2、与本次提货担保申请书相关的副本发票和副本提单,出示船公司的货物到港通知书(如有)。 3、信托收据 该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信用社的信托人代我社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同时保证: (1)以信用社名义代办理货物存仓; (2)在信用社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单据; (3)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 (4)在信用社要求下,将货物归还给信用社; (5)允许信用社职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 (6)不以有关货物或所收到的货款抵押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