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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


进口开证业务
   开立进口信用证必须以真实的贸易为基础。禁止开立融资性信用证。

开证对象和条件

开证对象
   具有进口经营权且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我社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

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进口经营权。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具有进口业务代理权。
   3、在昆山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5、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收益状况、
结算状况良好,有按期付款能力。
   6、企业遵守国际贸易、国际结算惯例,接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
500号出版物),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法律和法规。

开证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人向我社提出开证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1、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种类,信用证金额和
币种,信用证受益人,货物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件及信用证装效期,交单期等。
   2、有效的商业合同和必要的进口许可证、进口批准文件。
   3、如果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或申请异地开证,或转口贸易信用证,或申
请人不在进口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当地外管部门发放的备案表。
   4、必要的付款保证文件。
   5、开证行所需的其他文件

进口审单付汇

代理进口审核
   客户申请开立代理进口信用证,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代理合同。如代理合同中注
明委托方已向代理人交纳定金或预付货款,我社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将此部分款项缴存我
社作为保证金。

外汇管理审核
   (1)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备案表。另外如属弄地开证,应按外管局
的有关规定办理;
   (2)进口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须在境内,外管局批准者除外;
   (3)信用证不得向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的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局批准者除外;
   (4)经办人员完成上述审核手续后,就客户的开证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妥“进
口开证审核表”,连同有关开证资料关批汇人员进行售付汇条件的审核。
   符合上述条件后,由经办人员填写《进口L/C审核表》,经办、复核签章,大额经
主管主任签字。

资金落实和付款计划
   1、对外开立信用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比例。保征金帐户实行专户
专用、专款专用、专证专用、严禁挪用、串用保证金。境外资金不得直接进入保证金户,
保证金入帐后方可开证。
   2、由贷款方式开立的信用证,如:进口押汇、抵押贷款、授信额度等,由信贷部门
开出“进口信用证贷款联系单”,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开立信用证。
   3、对单征相符的进口单据、或尽管有不符点但申请人同意接受的进口单据,我社应
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工行对外付款/承兑。
   4、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时要作好记录,保证到期当日对其付款。
   5,对进口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和我社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若在付款日前接到人民法
院的止付令,应立即通知寄单行,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说服法院撤消止付令。
   6、对外付款时应根据备付款项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方法办理:
   ①、收取现汇保证金的,从保证金帐户支付;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凭
核对的“购汇申请书”按付汇日我社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②、使用信贷部门贷款的,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③、使用开证投信额度或单笔授信的。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办理进口押
汇、或由收益人自备资金支付;
   ④、对外付款后,应在信用证副本上批注,并作好记录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指进口信用证及代收项下货物早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开证申请人或进口
商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凭我社加签的提货担保书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
   办理提货担保仅限于我社开立信用证项下及进口代收项下商品进口,对于运输方式为
海运且L/C项下规定提交全套海运单据者方可办理,并需逐笔审核。具体交如下材料:
   (一)客户接到船公司通知货物抵达海港后,向我社提出提货担保申请,并需交如下材料:
   1、担保提货申请书和提货担保书。它们均应列明商品名称、唛头、数量、船名、金额、
发货人、装运地点及日期、合同号、信用证号等,担保提货申请书由客户加盖预留我社的印鉴
及签章,提货担保书上由客户向船公司申请并有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确认栏。客户应在担保提
货申请书上承诺:
   (1)在收到有关单据时,保证立即承兑或付款(无论与信用证条款是否一致),如申请人在
我社规定的期限内未付款或承兑,我社有权从公司帐户中扣款,按时对外付款,不足部分银行
保留追索权;
   (2)在收到有关提单后立即从船公司换回上述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社;
   (3)因出具此提货担保使我社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客户负责赔偿;
   2、与本次提货担保申请书相关的副本发票和副本提单,出示船公司的货物到港通知书(如有)。
   3、信托收据
   该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信用社的信托人代我社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同时保证:
   (1)以信用社名义代办理货物存仓;
   (2)在信用社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单据;
   (3)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
   (4)在信用社要求下,将货物归还给信用社;
   (5)允许信用社职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
   (6)不以有关货物或所收到的货款抵押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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