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简介
组织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
国际金融服务 国际汇款业务 进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 托收业务
票据业务 票据结算 票据清算 委托收款 汇兑业务 托收承付
出口信用证业务
通知 第一种:出口来证通知 (一)审证 1、凡信开、电传开立的信用证,审核其是否列明“根据信用证500开立”字样(如通过SWIFT700 开立无需上述内容),是否有密押并中行已审核印押相符(如通过SWFT开立,报尾有随报接收的 “MAC”标示,则无须核验密押)。 2、审核信用证的完整性,收到代理行开来的各种凭信,必须对照清单核对份数,由经办人在清 单上签收,以防漏收。 3、审核开证行、保兑行以及转让行、付款行、偿付行的资信,如对国外行有疑问,应及时通过 工行调查,防范对外风险。 4、对信用证性质审核,若是可撤消信用证,应提醒受益人注意。 5、对信用证条款审核: (1)若来证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带有歧视性质条款,应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其修改; (2)若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提醒受益人注意; (3)若来证不完整或相互矛盾,应当日查询; (4)对转让来证条款进行审核; (5)对信用证费用条款及索汇路线进行审核; (6)对信用证货币和金额审核; (7)对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审核。 (二)保兑 凡开证行要求我社加保的,我社结算部盖章后将是否加保的指示传真至中行,由工行苏州分行 代理经办,具体操作参照中行操作规章。我社只对特殊的、并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客户办理保兑。 (三)来证登记、缮制面函、通知客户 1、将来证按我社流水等登记《来证通知登记簿》。 2、填写通知面函,内容包括:通知日期、我行编号、受益人名称、帐号、开证行、偿付行、信 用证编号、开证日期、有效期、金额等项目; 3、通知面函上应加注意事项: 贵司交单时,请将信用证及通知面函一并提交; (2)凡我社保兑L/C,限向我社交单,否则保兑无效; (5)非我社保兑信用证,不构成我社任何责任; (4)对开以我方客户为受益人的L/C,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时,我社将 主动借记其帐户收取。 (5)复核人员审核通知面函无误后,在正本L/C及通知函加盖我社信 用证通知专用章,如简电来证,加盖“简电通知,仅供参考”章。 4、通知L/C: (1)除非L/C有通知行不能接受的条款,我社不拒绝通知L/C。 (2)登记《出口L/C来证通知登记簿》,由企业签收。 (3)在费用条款中注明“通知费已收”。我社必须在来证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四)建立信用证通知业务未了卷档案,保管信用证副本及相关往来函电等材料,接通知编号顺 序归案备查。 第二种:信用证的修改通知 (一)审核 1、国外印、押是否得到工行审核相符。 2、应调出信用证副本留底,审核修改的内容是否合理。如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收益人注意。对 于增减金额的修改,应在原证留底进行背批。 3、对已由我社加保兑的L/C,必须对内容予以严格审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如不 同意,立即通知开证行。 4、如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回复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应提交书面意见,表示是否接受修改, 如不接受应将正本修改书退回我社,方能进行以后的L/C业务。我方应及时将受益人意见电告国 外行。 5、信用征修改表面完整一致后方可正式通知受益人。 (二)修改登记,缮制修改通知面函,通知受益人: 1、将修改有关内容登记《出口信用证修改登记簿》,由受益人签收。 2、缮制修改通知面函,内容包括:L/CN0,开证日期,修改日期、受益人、修改金额、修改页数、 修改方式、修改次数、受益人签收等项目。 3、面函应加注注意事项: (1)贵司交单时,请将该修改连同原证及通知面函一并提交; 费用由受益人负担时,对我社客户,我社会主动借记其帐户收取; (3)有关费用详情。 4、复核人员审核修改通知面函,确认有关内容无误后,在信用证修改及通知面函上加盖通知专用章。 5、我社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有关L/C修改内容,并由受益人签收,以明确责任。 (三)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其附件,按我社编号归入L/C通知未了卷备查。 第三种:转通知 (一)原则上我社接受信用证转通知,除非信用证条款有不利于通知行的内容; (二)转通知的审核与信用证通知一致,另必须注明“我方仅证实L/C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对其内容 不负责任; (三)设立“转通知登记本”,转入行领取L/C正本及相关修改必须签收; (四)转通知归档与L/C通知一致。 第四种:信用证的转让 (一)凭第一受益人提交的转让委托书和信用证正本受理转让。 (二)审核原征: 1、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可转让的”; 2、我社是原证所有业务的受理人或在公开议付L/C中被特别授权转让; 3、如原证未禁止部分转让/支款,可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支款,但信用证必须注明可分批装运 ,否则只能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4、如信用证对转让范围已加限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5、在转让前已发生的该笔L/C融资业务,应全额收回。 (三)出口项下L/C转让委托书: 1、表明其委托是不可撤消的; 2、表明其转让L/C项下的修改的处理意见; 3、表明第一受益人是否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在部分转让项下,应审查 原证是否允许部分装运/还款; 4、委托书中是否要求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申请人的名称; 5、委托书中必须声明第一受益人在首次通知换单时未能照办,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单据交开证 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6、转让信用证的主要项目: (1)金额不得大于原证金额; (2)单价不得大于原证单价; (3)效期、交单期限、装船期限可缩短; (4)投保比例增加; (5)有关限制性条款,但符合原证内容要求; (6)除非信用证规定,第二受益人可在L/C受让地办理付款或议付。 (四)办理转让 1、严格按国际惯例UCP500办理; 2、转让I/C除可变动项目外,其他条款不得变动; 3、如第一受益人要求更换汇票和发票,第二受益人应在有效期内向我方交单;偿付时,持我行收妥 款项后,按受让行指示付款。 4、我方必须在原证上批注转让金额、数量及日期并加盖印章,和相关修改正本一同转给受让行,并 得其确认。 5、转让后的修改,必须第一、第二受益人同意方可成立。 (五)相关材料归信用证通知未了卷管理 第五种 信用证的撤销及注销退证 (—) 撤证 1、开证行要求撤证需经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原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方可办理; 2、受益人要求撤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正本L/C,方可办理; 3、在撤证通知上注明“请速书面答复是否同意撤证,如同意请将此证正本及相关附件全部退回我社, 并告撤证费由受益人或开证人负担”。 (二)退证 受益人应交退证书面意见,全套正本L/C退回我社,我方通知开证行后办理,向受益人收取退证费。 (三)注销 无论L/C是否使用,均应于逾期三个月注销。 (四)在办理撤证、退证、注销后,应将我方业务顺序归入死卷归档。 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 (一) 接单 1、受益人交单时,随附交单委托书、正本L/C、全部正本修改及意见、全套单据。 2、对首次交单的企业应进行资格审查并设立企业信息资料,如工商执照、进出口业务批文、外汇 账户使用书、财务章、公章、法人代表章等内容。 3、核对委托书内容与L/C、正本L/C与信用证留底核对一致、修改是否一致,某次修改被拒绝时, 处理时应注意:核对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审核是否要求我社办理押汇、贴现,如有应提 交押汇申请书或贴现申请书。 4、核验客户交来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提交的L/C及修改总页数是否与客户交单委托书上所列一致, 然后登记“来单登记本”签收。 (二)审单 1、信、简电、电开信用征要通过中国银行审核密押,相符后方可办理,如受益人坚持出单,应要求 其出具保函。 2、对在我社办理贸易融资,或以我社为议付行/付款/承兑/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L/C,应严格审查 信用证条款,如有不利于我社的软条款、汇款路线曲折不安全等,应及时提醒有关部门注意,并通 知受益人要求修改。 3、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及参照UCP500、参照有关国际商 会出版物的规定审核单据,对单据中常见的实质不符点做好记录。 4、当我社委托他行办理配单业务时,审单时在副本L/C上明显划出被委托银行应注意的单据条款及 相关条款。 5、严格在L/C有效期内,操作审单业务的各项手续,如不符点通和、修改意见回复、寄单时间等, 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6、当我社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 7、大额单据应实行双复核,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三) 不符点单据处理 在审单过程中发现不符点,应在信用证客户审核记录内简明扼要的逐条记录,待 全套单据审核完毕后,将不符点一次向受益人全部提出,建议其改单或修改L/C,如果改单应要求受 益人办理签收手续,在联系单上注明退单日期和改妥日期。 2、如不符点无法更正,受益人应出具不符点确定书或担保书,以明确银企责任,了解情况后,按如 下处理: (1)在有偿付行情况下,经受益人同意,我方联系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如同意接受不符点,可直接向 偿付行索款;如不同意或不予答复,经受益人书面确认,改为证下托收,直接向开征行索汇或由受 益人自行处理。 (2)如信用证规定单到开证行检单付款,但单据无法更改,受益人书面确认后,可改为证下托收或按 其指定方式寄单或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3)对非实质性不符点,如受益人出担保函,明确不符点产生的后果由受益人承担,我方在信用证和 联系单批准后正常出单,但需立即留底上内批。 (4)如以上处理开证行拒付时,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由买卖双方直接联系解决,如果退单,我放应将 全套单据退交受益人。 (四) 索汇和缮制索汇函/电:由中行通过SWIFT或电报代我社办理,索汇路线在L/C上特殊规定应提醒 中行注意。 (五) 缮制寄单面函与寄单: 1、根据L/C条款、审单结果、确定索汇寄单方式和指示。 2、缮制寄单面函,按我社固定格式,做到内容完整、指示明确。 3、寄单暂由工行代办。 (六)将审单后有关材料归通知活卷中被查。 出口押汇、贴现、打包放款 出口押汇 1、我方与客户签订押汇协议书,协议中必须要求客户保证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遭拒付/拒 承兑时,立即偿还押汇本息及各项费用,客户在交单议付时提供押汇申请书。 2、我社办理的押汇业务以即期为主,远期以贷款为主。 3、审核:必须对押汇的单据严格审查,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保证安全收汇。对下列情况应予 重视,无有关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不可办理押汇: (1)来证限制他行议付; (2)开证行、付款行/承兑行所在地、货运目的港局势动荡、紧张或 已发生战争; (3)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经济环境恶劣; (4)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开证行作风恶劣、信誉不好、挑剔单据; (6)单单、单证之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7)远期信用征超过180天; (8)在我社未开立账户(外汇); (9)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10)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11)转让证; (12)带软条款的L/C; 4、利率:参照人民银行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5、押汇息按实际收汇天数收取(一般即期为15天)。 6、对于不符点单据,如不符点非实质性且受益人担保,可作押汇。 贴现 贴现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 短期融资服务的业务。 1、我社只办理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其他贸易方式的贴现 未经主管上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办理; 2、申请人应向我社提交贴现申请书,承认我社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 权; 3、贴现票据不得超过180天; 4、对投资项目的票据不予贴现; 5、票据贴现占用客户的投信额度,有关手续与贷款或押汇审核原则一 致;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出口商品出运前以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为前 提,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打包贷款只限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产品的生产、销售、结算等环节上的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三资企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以及与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订立出 口代理合同的生产企业。 贷款条件 1、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的。 2、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体系,信誉良好,各项业务能正常经营并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 3、借款人在信用社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 4、借款人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年检。 5、借款人提供的信用证应是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信用证开证行变售须经银行审核,信 用证条款要切实可行。 6、借款人能自觉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并保证出口交单议付 及贷款的结汇业务在我行办理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出口押汇贷款 即“买入票据”,押汇行以信用证下的汇票及相关单据作抵押,按票面余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汇日的 利息及费用,将净额预付给申请人的贷款方式。 出口押汇贷款的对象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我社申请叙做出口押汇贷款。出口押汇贷款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 用证的受益人 申请出口押汇贷款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帐户。 4、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年检。 5、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6、企业按期提供财务报告,资信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办理出口押汇贷款的条件 叙做出口押汇贷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办理业务。申请出口押汇贷款的企业所提交信用证及信 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信用证条款简洁、概念清晰,无限制性条款。 2、开证行为我行代理行且资信良好,业务往来正常。 进口押汇客户应提交如下材料 1、进口押汇申请书,应加盖客户预留我社的印鉴; 2、对于我社不能控制货权的进口押汇,应要求其出具信托收据,作为 客户将自己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信用杜的确认书; 3、经签章确认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书列明申请人名称、信用证号 码、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4、其它,如商业单据、开户行及帐号。